【编者按】近日,《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近日,《本市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旨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本市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还需出具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新项目申请预售的,其预售资金将全额、全过程监管,且在项目联合验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规定2026年8月28日起,新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房屋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一般收取不超过总房价款1%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定金合同;明确2026年8月28日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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