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旨在加强对境外...
近日,《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联合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旨在加强对境外认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监督管理。
《办法》共26条,主要内容明确所称境外认证机构,是指未在中国依法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在境外合法登记的认证机构;提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 督管理;要求境外认证机构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即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但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明确境外认证机构备案条件、境外认证机构备案程序;提出境外认证机构需要延续《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境外认证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从事认证活动;提出境内授权代表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及时有效措施;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向商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本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活动的境外认证机构备案信息和出口认证企业名录、产品名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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