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
日前,《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规定》共31条,主要内容明确提出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等措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事人未受到前条所列行政处罚,但因下列行为之一,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从重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当事人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制作载明下列内容的事先告知书;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自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将陈述、申辩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拟作出列入决定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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