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
近日,《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旨在进一步明确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包括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豁免适用情形等。
《规定》共12条,主要内容明确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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