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近日,《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
《办法》共32条,主要内容明确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等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银行保险机构因清算工作需要,无法按时缴回许可证的,应在缴回期限届满前五日向发证机关提交延迟缴回申请,说明延迟缴回理由并明确后续缴回安排及时限;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不得进行裁剪、涂改、粘贴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许可证保管、公示、使用、交接、检查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许可证管理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和上级管理单位授权文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许可证管理情况核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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