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旨在规范海...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旨在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
《办法》共七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提出海关按照免税品、免税店的管理规定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和走私行为。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置。2、“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明确申请“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机关制定,向社会发布公告。3、“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要求具有“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当大于百分之五十。4、经营规范。明确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名称应当冠名为:市、县、自治县名称+字号+日用消费品免税店。5、监督管理。提出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交易平台以及网店、个人发布收购、倒卖、销售等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销售“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等违法行为。6、法律责任。7、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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