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关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旨在进一步...
日前,《关于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旨在进一步提升居住品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
《指导意见》共十二部分,主要内容明确提出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老旧小区内包含多户业主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建筑使用年限40年以上、建筑结构差、建筑功能不全、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或因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经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的自主原地翻建;自主更新改造应当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因地制宜”的原则,改造应经全体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纳入自主更新改造范围的,应保证土地、房屋权利清晰,原则上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自主更新改造建设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渠道筹措资金;自主更新改造可按照单栋住宅独立改造、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改造以及老旧小区整体改造三种方式实施;为满足居民生活刚性需求,可以结合房屋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自主更新改造可以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经区政府批准,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作为自主更新改造实施主体,可以成立自主更新委员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协商和项目申请等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主更新改造项目完成后,鼓励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可参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2%设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良性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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