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
近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加强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助力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
《办法》共四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规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2、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提出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已经控股一家的,不得同时持股其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3、监督管理。要求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审慎性条件,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从严把关,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面论证。4、附则。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细则,并于印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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