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
近日,《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旨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支持力度。
《补充规定》共六部分,主要内容明确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动态调整机制,调整《贷款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上浮情形、上浮比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单独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职工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10万元等。2、开展商转公贷款住房价值评估。提出对于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开展具体的价值评估工作,其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余额应当不超过符合相关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的70%。3、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变更登记住房权利人的相关规定。4、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5、推动住房公积金合作区域异地贷款政策协同发展。6、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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