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
近日,《上海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发布,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办法》共五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2、预收费基本规则。明确养老机构相关收费应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等。3、预收费管理要求。要求养老机构预收取的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等。4、监督管理。提出区民政局、相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无理由不退费或者拖延退费、资金异常流动等问题线索加强互联互通、定期研判和联合处置等。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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