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规定》共八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明确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合法等。2、电子数据取证一般规定。明确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措施及方法等。3、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要求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与案情相关的电子数据,现场无法直接提取,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对存储介质做唯一性标识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查封、扣押前后的状态等。4、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明确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的保护涉案电子设备的几种措施;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遵守的规定等。5、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明确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等。6、电子数据的检查分析。提出对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的,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并制作笔录,记录检查分析基本情况、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等内容等。7、电子数据证据的存储。明确电子数据证据存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与保密管理等。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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