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
近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联合发布,旨在为适应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市场发展,更好地发挥“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作用。
《细则》共八章68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展业规范、“北向通”业务、“南向通”业务、额度管理、投资者保护、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附则。《细则》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管理,遵守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内地销售机构和内地合作机构应满足的条件;要求在港澳合作机构确认港澳投资者资格之后,内地销售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与港澳投资者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自权利、义务,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内地合作机构应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标准,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及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对于审核通过的,及时向港澳销售机构反馈,并指引通过审核的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机构签订“南向通”业务协议;明确本次修订结合大湾区跨境理财的市场需求,针对经营主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反映较多的难点问题,在降低“跨境理财通”业务准入门槛,扩大试点范围,优化办理流程,个人投资者额度等方面进行了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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