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旨在进一步规范食品...
近日,《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旨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管理办法》明确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等。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主要针对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其他从事食堂经营活动的单位、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进出口商、食品网络销售经营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的管理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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