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旨在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
近日,《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旨在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共5个类别。其中,Ⅰ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Ⅱ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Ⅲ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3级;Ⅳ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4级;Ⅴ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监管机构会将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以及适用的监管措施等,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人身保险公司因风险处置需要申请豁免政策的,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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