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证监会近日宣布,为落实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
证监会近日宣布,为落实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证监会表示,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我国初步建立起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自律性规范等在内的多层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分为5个层次:
1、证券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
2、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各类部门规章,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
4、各类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层面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解释性公告三个层次构成;
5、自律规范层次,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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