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创新监管方式,提高通关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相关通知。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并签章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同时失效。
通知指出,取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海关部门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相关手续时,无需再提供《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通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辖内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已申领未使用的《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统一回收销毁,并将相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据悉,通知生效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拟继续办理业务的,应自通知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规定》有关要求,由其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原业务资格自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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