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销并非监管的“灰色地带”

2016-07-20 16:39:23 | 作者: 来源:人民网

【编者按】传销的网络化,必须要求传销监管的网络化。除了监管部门要有对网络传销的敏感,立法机关同样如是。

  传销的网络化,必须要求传销监管的网络化。除了监管部门要有对网络传销的敏感,立法机关同样如是。

  即便没有参与,大多数手机用户应该也都见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上的传销活动。一份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保守估计“微传销”参与人员在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

  传销在过去总是与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课方式“洗脑”、吸引传销成员,以昂贵的产品为媒介等相连。而如今,一些借“微商”之名的传销规模更大、范围更广、不确定性也更高。有媒体甚至感叹,当传销插上了科技的翅膀,危害性更大,也更具隐蔽性,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对于职能部门而言,其实不管传销发生在哪里,都是监管对象。线下和网上的传销,只要触犯法律,就应启动查处程序。传销人员“魔高一尺”,监管部门就应“道高一丈”。

  当然也要承认,微传销借助于微信等社交软件,有着区别于线下传销的特征。比如,移动互联网具有跨地域性,这给案件的管辖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微传销的病毒式传播,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这让及时预防和及时制止也变得困难。

  其实,微信等应用软件作为一款移动社交工具,它可以被利用来进行传销,也同样可以被运用来进行反传销——包括监管和查处。被监管者已经“过了河”(上了网),监管者就别在“河里”摸石头了。你的监管对象在哪里,监管工作就应做到哪里。

  与线下传销相比,对微传销等网络传销的监管涉及到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网络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部门有法定监管职能,但可能在网络技术上相对欠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技术,但没有监管职能。一方面,监管部门应主动与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通过借鉴云计算、大数据等行业经验,建立和完善网络传销的监测系统和预警机制。发现传销,是监管工作的前提。越是及时、尽早发现,越能控制网络传销的危害,也越有利于查处。

  传销的网络化,必须要求传销监管的网络化。除了监管部门要有对网络传销的敏感,立法机关同样如是。现行《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距离今天已经快11年了。法令虽然强调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但法令也要根植于社会实践,要因时而变。传销监管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责任,跨地域网络传销管辖权的确定等,都需要“条例”进行新的检视和修正。在行政法规之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涉案金额的立案及量刑标准,涉案财物的扣押、移送及处置等,也都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时作出科学的调整。

更多

快讯

三言智创(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