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上海一卖家委托快递将40部手机运送至深圳的顾客,不想验货时少了16部。
上海一卖家委托快递将40部手机运送至深圳的顾客,不想验货时少了16部。对此,保险只能赔偿3800元,快递公司则拒绝照价赔偿。近日,青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有过失,需按实际价格赔偿。
2014年9月,从事手机买卖的纪先生接到一单较大生意:对方预订40部A米手机,从上海送往深圳。在对手机进行内外包装和防水处理后,纪先生像往常一样,将东西交给快递员。签单时,快递员询问纪先生是否要投保险。虽然没有投保的习惯,但考虑到这次手机价值2.8万余元,纪先生还是投保了1万元。
不料,深圳的买家收货时发现少了16部手机,价值总计1万多元。作为卖方,纪先生不得不对顾客进行赔偿。之后,他找到快递公司理论。虽然投了保险,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只有3800多元,而快递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予以赔偿。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关于保险货物未足额投保及保价的货物赔偿问题,双方是有约定的。运单格式联的寄件人联背面4.1条,黑体加粗写明:“寄件人未足额投保或保价,按实际损失比例获得赔偿。”本案中,原告货物总价值2.8万余元,但其仅投保1万元,系未足额投保。按照相关比例估算,赔偿金额不过4000余元。
法院审理确认双方之间的运输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运方,负有将托运货物及时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出现货物遗失的事实,原因在于包裹被人为拆开过,但被告全然不知,也查不出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显然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相关限额赔偿条款无效,被告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按照遗失手机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罗越)上海一卖家委托快递将40部手机运送至深圳的顾客,不想验货时少了16部。对此,保险只能赔偿3800元,快递公司则拒绝照价赔偿。近日,青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快递公司有过失,需按实际价格赔偿。
2014年9月,从事手机买卖的纪先生接到一单较大生意:对方预订40部A米手机,从上海送往深圳。在对手机进行内外包装和防水处理后,纪先生像往常一样,将东西交给快递员。签单时,快递员询问纪先生是否要投保险。虽然没有投保的习惯,但考虑到这次手机价值2.8万余元,纪先生还是投保了1万元。
不料,深圳的买家收货时发现少了16部手机,价值总计1万多元。作为卖方,纪先生不得不对顾客进行赔偿。之后,他找到快递公司理论。虽然投了保险,但保险公司的赔付只有3800多元,而快递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予以赔偿。最终,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确认双方之间的运输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承运方,负有将托运货物及时安全完整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出现货物遗失的事实,原因在于包裹被人为拆开过,但被告全然不知,也查不出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显然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
根据相关法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相关限额赔偿条款无效,被告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按照遗失手机的实际价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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