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保监会昨日对外披露,在放开业务、投资等的同时,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去年发出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从多方面对保险公司做出警示或处罚。
保监会昨日对外披露,在放开业务、投资等的同时,不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去年发出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从多方面对保险公司做出警示或处罚。
其中,责令公司提交偿付能力不足预防计划1家次,限制投资范围5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3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2家次,行业通报批评5家次。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随着监管政策日趋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也在不断升级。2014年末保监会顺利完成了“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的研制工作,并于2015年初正式发布,同时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偿二代”具有三支柱框架,分别为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市场约束机制。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4年末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43家,B类公司有79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有2家。其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较年初增加了7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较年初减少了2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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