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家P2P平台在网站首页的宣传页上,赫然标明平台是“唯一在银监会办公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在其官网上“联系我们”中,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金茂大厦(银监会)6层”。
银监会发布澄清公告称,近日有多个微信公众号转发信息,某金融理财平台声称办公地址设在银监会,并与多家银行有合作关系,且具有较高收益。“银监会在此郑重声明:银监会办公大楼仅为本部门使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驻办公。”银监会同时提醒投资者,对于此类信息审慎甄别、高度警惕、防范风险。(《北京晨报》5月25日)
对此,媒体、专家等发起了又一轮呼吁监管部门出台对P2P平台监管意见的声音。并且,把此类事件归咎为监管部门迟迟不出台监管政策。笔者认为,借此大肆做监管不力、监管缺位的文章,有些荒诞。
此类荒诞事件与监管政策“缺失”有必然联系吗?借助在银监会办公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的目的,在于给平台增加信用、提高公信力、吸引投资者和客户。这种拉大旗做虎皮的做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公安等司法部门应该介入,银监会、商业银行等都应该“报案”。怎么能够扯上监管缺乏、监管不力呢?
其实,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平台的不轨行为,都能够与现有法律对号入座。最主要的违规表现是: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对此,刑法有明确的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罪,完全可以对号入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而是项目融入资金与投资者融出资金一一对应,那么,也就不存在超过平台实力担保的问题。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号入座管理P2P平台的情况下,监管的当务之急是依据现有法规查处违法的P2P企业,而不是出台高门槛的监管政策,尤其不能出台所谓的3000万元资本金注册门槛的行业准入。监管的重点,首先放在给P2P平台准确定性上。即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而非信用中介平台。这样,就不应该把P2P平台划到金融类企业里,也没有必要按照金融类企业要求标准去监管,比如:要求金融从业人员资格、按照金融性质设置准入门槛等。
另一个监管重点就是给P2P平台划定红线:不准搞资金池;不准非法集资;不准非法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自身实力担保。同时,P2P平台资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最好引进证券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