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设在朝阳区的第二营业部员工荣月等3人,在收了游客叶女士的10万元保证金后消失,叶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追讨遭拒。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青旅)设在朝阳区的第二营业部员工荣月等3人,在收了游客叶女士的10万元保证金后消失,叶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追讨遭拒,无奈将其诉至朝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判令北青旅退还叶女士10万元保证金。
叶女士诉称,2014年5月30日,叶女士与北青旅签订了出境游合同,约定参加由北青旅组织的6天5夜东京旅行团,叶女士一行三人,共交付24240元。
合同签订后,叶女士付了旅游费。然而在出发前,北青旅经办人荣月提出,叶女士需缴10万元押金,旅游完毕后返还。2014年7月8日,其按要求向荣月指定的一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
从日本回来后,叶女士多次向北青旅要求退押金,但均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押金及利息。
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叶女士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及杨志峥两名律师应诉。庭上,北青旅辩称叶女士提交的旅游合同,并不是北青旅的旅游合同,公章也不是北青旅的公章,荣月也不是北青旅的员工,且合同中没有约定押金。该营业部的负责人是杨宁,杨波和荣月是该营业部员工,但该3人都联系不上。叶女士的押金打入了杨波的个人账户,叶女士应该向杨波要钱,故不同意其诉求。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地点为北青旅的朝阳第二营业部,该营业部负责人为杨宁,荣月、杨波及杨宁均为北青旅员工。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没提出保证金,但因北青旅提出叶女士的外孙是外籍,所以叶女士才缴纳了保证金;此外,经鉴定,虽然该合同中所用的公章并非北青旅公章,但其余旅游合同证明,北青旅有两个不同的公章。最终,朝阳法院判令北青旅退还叶女士10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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