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昨天经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如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昨天经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提出,如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急救服务明确为公益性
草案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为居民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同时,还规定了居民在享有院前急救权利的同时,也应该配合急救服务活动,应当主动避让救护车,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应当说明患者基本信息及位置、病情、联系方式,不得恶意拨打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
而如果存在不属急救医疗服务情形,故意拨打、骚扰和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电话号码和线路的;拒不避让或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医疗服务从业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等情形,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医院拒收拟最高罚10万元
针对救护车的配置,草案规定,救护车配置不纳入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即无需摇号即可登记上牌。本市对依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的救护车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草案还明确了转运原则,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服从医师的安排。发生突发事件或者被确定为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
与此同时,规定接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患者,不得占用救护车设施、设备。而针对医疗机构存在不服从指挥调度的;拒绝抢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送至的患者的;违反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与接诊医疗机构交接规定,导致救护车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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