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1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意见》首次对“赔偿先付制”予以明确规定。
3月1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发布,《意见》首次对“赔偿先付制”予以明确规定,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商场、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然后经营者再依法或者依约定向有关销售者、服务者进行追偿。
《意见》规定,赔偿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商品进行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购货款项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赔偿先付的方式既包括退、换货等方式,也包括现金赔偿的方式。赔偿先付的范围主要包括: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消费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因售后、安装等问题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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