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日前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有关事项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拟订条款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日前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有关事项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拟订条款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并且不能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的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除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外,保险金额也要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同时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此外,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通知还对条款中的赔偿标准设置了明确的比例限制。通知规定,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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