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现如今,网购已成为很多市民的消费方式之一。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不过,并不是说所有网购商品都可以无理由退货,北京市工商部门提醒,上述规定也明确了部分除外商品,包括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此外,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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