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当承保主体保额巨大时,通过再保险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惯用方式。然而,目前各家公司自行寻找再保险合作伙伴,为再保险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
当承保主体保额巨大时,通过再保险方式转嫁一部分风险是保险公司的惯用方式。然而,目前各家公司自行寻找再保险合作伙伴,为再保险监管带来了较大难度。昨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再保险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承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进行登录指定系统进行注册并登记,以便动态监管再保险业务。
目前,需要注册登记的公司包括承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等,以及为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
意见稿要求,承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在登记系统中需要将公司名称、地址、最近三年年报、前三大股东的名称及份额、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财务实力评级等诸多具体的资料录入,并对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辛迪加等的录入信息做了更严格的限制。一旦再保险机构出现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结清、信用评级降级、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处罚、被监管部门接管、破产清算等,须及时更新“登记系统”资料,以便监管部门与原保险公司适时掌握相关信息。
为了促使再保险机构及时更新资料,“登记系统”设置了三个月有效期,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登记系统”将自动向再保险机构的联系人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示更新信息。超过有效期未更新信息的,“登记系统”自动将其从有效名单中剔除,直至其更新信息后恢复有效状态。为了强化动态监管的有效性,保监会拟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在选择再保险机构时,须在“登记系统”生成的有效清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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