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28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被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4月28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原《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被修改为“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前,自2010年起施行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而在此次发布的《办法》中,规定后面加上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认为是监管的适度放宽。
保险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配合4月初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来看,监管层在保险公司的治理上意在延续适度监管的思路,在把控风险的同时,争取为优质资本的介入留下余地,尤其是民间资本。修改后的《办法》对于促进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优化将产生积极作用,而对于防范因投资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也起到了较好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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