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民出版社侵权人民教育出版社 判赔8000元

2014-04-24 12:37:48 | 作者: 来源:新华网

【编者按】因教辅材料中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科书》目录,并再现了相关课文等内容,江苏人民出版社因此被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因教辅材料中使用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科书》目录,并再现了相关课文等内容,江苏人民出版社因此被人民教育出版社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南京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教科书》目录的使用是合理范畴,但相关课文等内容的使用属于侵权,遂判决江苏人民出版社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8000余元。昨天,南京中院发布了包含该案在内的2013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

  南京鼓楼法院一审认为,江苏人民出版社使用相同的目录不构成结构侵权,但使用相同的内容构成内容侵权。因为任何一家出版社要出版教辅书籍,都必然要按照教科书的目录顺序来编写,如若禁止采用相同目录顺序编写教辅图书,必将造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但是,教辅书籍对于教材的内容进行再现,侵犯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据此判决江苏人民出版社不得使用相关的内容,停止销售已出版的图书,赔偿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206元。

  人民教育出版社不服提出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目录所起到的是索引与指示作用,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关于目录结构不侵权的认定有效遏制了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行为,利于鼓励出版形式多样的、实用的、高质量的教辅图书。教科书、教辅图书承载着对国家教育规划和课程要求的基本知识的传授与理解、不仅具有商业利益,更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通讯员 中苑 记者 罗双江

  其他九大案例

  1、被告人郁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被告人郁某违反与明和公司的合同约定和相关保密规定,擅自使用其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柯某、潭某、丁某、李某、姚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柯某等人销售或在商品上使用众多国外知名洋酒品牌及国内的著名的红酒品牌,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3、 原告溧水某家政公司与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溧水某家政公司状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侵犯其“宁姨”商标及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4、 原告桑高美国公司与被告高淳某陶瓷公司、孔某、练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案。法院认为,桑高公司提供的美国版权局注册证书没有附图,不能认定原告享有其主张的平盘、碗(带把)、杯、汤杯“NOVA BLACK 4932”二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驳回原告诉请。

  5、原告三一重工公司与被告苏州六星三一物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侵权行为的种类多,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同时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6、原告北京汉仪科印公司与被告南京桂花鸭公司、南京韩复兴食品公司、中央仓储超市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原告称被告在产品上使用其发明的字体,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

  7、 原告无锡华美电梯公司与被告江苏赛邦电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认为被告注册使用江苏华美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以及在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无锡华美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已根据相关工商处理决定书变更了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原告南京扬子复合材料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伟丽塑料包装公司、南京某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锡市伟丽塑料包装公司、南京某销售中心生产、销售“宁扬”牌建筑胶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9、原告山东登海种业公司与被告丰县种业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丰县某种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先玉335” 玉米种子,赔偿原告山东登海种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并驳回原告山东澄海种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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