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1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
今年1月1日起,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新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正式实施,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幅扩展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赔偿范围由34项增至281项。赔偿范围的扩展被认为是国内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进程一次重要改革和创新,对消费者也是一大利好。而新的伤残标准将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在2014年新签订的意外险保单中实施,这原本也是一个看似明确的说法。
然而,近期网络上一则客户树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续保附加意外险赔付个案的纠纷,却让我们对上述看似明确的说法产生了点小疑问,不自觉的想到我们自己曾经买的那些附加意外险保单:附加意外险的续保究竟适用“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成为客户关注的问题。
目前,树先生的保单虽然得到了赔付,但经过如此波折才能获得保险理赔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而我们之所以对这一个案高度关注,关键点在于这场纠纷牵扯着的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知情权。我们不想直到真正出险的时候,才发现原来我买的保险理赔还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意外”。事实上,在我们近日调查的16家保险公司中,确实仅有5家公司的客服明确表示续期意外险会按照新标准来赔偿,一些公司甚至表示“不清楚”,这样的回复,怎能让客户踏实。
都说充分沟通是化解一切矛盾的基础。事实上,就树先生的案例而言,保险公司站在各自的角度,赔与不赔似乎都站得住脚。赔吧,可以说是惠及老客户,执行新标准;不赔吧,可以说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也说得过去。但不管赔还是不赔,新标准还是老对策,变还是不变,前提都应该是给客户主动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
先说好,后不乱。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防止日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在此,我们呼吁各家人身保险公司对外公布意外险新旧伤残的适用细则,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当前关心的新旧标准使用问题,通过各自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披露;
1、详细告知消费者关于2014年1月1日起续保的附加意外险保单,一旦出险后是使用新伤残赔付标准,还是旧标准的问题;
2、详细告知消费者关于尚未到续保日期,属现有有效保单的,一旦出险后是使用新伤残赔付标准,还是旧标准的问题;
3、详细告知消费者,新旧伤残赔付标准更替后,消费者在原保险产品的保费支出方面有无变动的问题。
呼吁各保险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辟专门解答消费者关注的重大信息的窗口或专栏,以便消费者随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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