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12月,吉海在超市购得价值13 60元的东方树叶乌龙茶四瓶。事后,他发现茶的颜色深浅不一,认为二者必有一者是不合格产品,或者都是不合格产品。
2012年12月,吉海在超市购得价值13.60元的东方树叶乌龙茶四瓶。事后,他发现茶的颜色深浅不一,认为二者必有一者是不合格产品,或者都是不合格产品。
此外,吉海还发现,该产品瓶身正面标注的产品名称与产品执行标准不符,系欺诈行为。
综上,吉海将超市及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其货款13.60元,并赔付136元,给付其查档费50元,合计199.60元。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就案涉商品在外观颜色上具有一定差异的情形,原告主张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导致,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法院驳回了吉海的诉讼。因不服一审判决,吉海已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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