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10月颁布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这使得自2010年便开始征求意见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再度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关注。
2013年10月颁布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这使得自2010年便开始征求意见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再度引发了各界的强烈关注。在日前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今年将加快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家用电器、儿童用品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
早在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发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要求,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惜的是,在经过长达3年多的征求意见后,家电召回制度迟迟未能推出实施,其相关细则也迟迟未见踪影。
2013年10月25日,新《消法》正式颁布,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对此,中国家电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认为,新《消法》中对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必然会推动家电召回制度的尽快实施。但是他也认为,仅此一条仍然不足以让业内久盼的召回制度切实落地,还需要针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原则、方法及谁来认定厂家自己认定之外的缺陷,出台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长期以来,国人对召回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读。一些企业怕召回会影响企业及产品的整体形象,往往对召回信息的发布慎之又慎。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在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召回的同时,各界也有义务积极传播正确的召回知识,对消费者进行召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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