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股权纠纷关键证据已鉴定为真 胜诉已定

2014-01-14 16:20:51 | 作者: 来源:21CN财经

【编者按】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安娜)天价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关键证据真伪鉴定结果已经出炉,经过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安娜”)天价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关键证据真伪鉴定结果已经出炉,经过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最终认定该《承诺函》是合法有效的。通过鉴定确认《承诺函》的文字是同一时间(一次性)打印形成;《承诺函》落款承诺人处“吴滔”签名是吴滔本人书写,摁在吴滔签名上的指印也是吴滔本人的。就此,围绕富安娜天价诉讼案的最大悬念已解,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纠纷首案一审以富安娜胜诉告终。

  富安娜天价诉讼案始末

  2008年3月,富安娜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为配合上市,富安娜终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定向增发方式向激励对象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转换为无限制性的普通股。同时,富安娜与持有原始股的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人协商,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公司出具《承诺函》。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持有原始股的员工“自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七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是再次之后的2008年7月起至2009年9月份,余松恩、周西川等部分非创业股东先后离开公司并跳槽至富安娜主要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

  富安娜推行股权激励正是为了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公司长远发展做出贡献。2009年12月30日,富安娜成功登陆中小板,制造了一大批百万富翁。

  但有些高管拿到股票就跳槽,甚至就职于竞争对手公司,这样的股权激励显然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纵容,就是对其他富安娜员工的不公平。

  富安娜决意向A股市场痼疾——“高管离职+抛股圈钱”的乱象大声说不,也是借法律手段谴责了部分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和商业伦理的缺失。于是,在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对余松恩、周西川、陈瑾、吴滔、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就《承诺函》违约金纠纷一事向南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别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该案堪称A股“史上最贵违约金”,被媒体和社会高度关注。

  《承诺函》成为关键证据

  此案诉诸法院之后,南山法院对每个被告进行单独立案,历经近一年的时间,其中仅3名被告与富安娜达成调解协议,如数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

  另外部分被告则与富安娜在法律程序上较劲。因被告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向南山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南山法院驳回起诉。南山法院于4月15日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全部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诉求。被告就此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深圳中院接到上诉之后,依法成立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深圳中院做出终审裁定,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对《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认定,对南山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给出了明确意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南山法院的裁定。深圳中院同时裁定,该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明确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的著名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2007年6月富安娜开始实行股权激励约束机制,被告以股东身份向原告认购了股票,获得股权收益,对此被告在签署的《承诺函》中予以确认,“本人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本案中的股权收益是被告依股东身份而获得,因此承诺一定时期内不向公司提出辞职,且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否则“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承诺函》中的“违约金”完全依据被告股东身份而做出,因此适用《合同法》调整。

  是否敢鉴定《承诺函》成试金石

  记者采访发现,此系列股权纠纷案正式立案受理之后,是否敢鉴定《承诺函》成为原、被告双方真实底牌的试金石。

  此案立案之后,几乎所有被告均称《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其内容是套印上去的,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南山法院告知被告,如果被告认为《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被告可主张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该院于2013年6月通知被告做《承诺函》鉴定并预交鉴定费。

  事实上,虽然余松恩、周西川等人声称承诺函是伪造的,没有签署承诺函,但在南山法院通知其做司法鉴定后,23名被告申请了司法鉴定,但只有两人交纳了鉴定费。2013年11月26日和28日,南山法院对该案18名被告开庭审理时,18名没有缴纳鉴定费的被告却异口同声说没有签署过《承诺函》。

  据已与富安娜达成和解的陈国高(26个原始股东之一)回忆,他当时自愿与公司签署《承诺函》,当时原始股东以1.45元如此超低的价格认购公司股份,公司又何必去做假?

  此番由被告吴滔向南山法院申请的《承诺函》真伪鉴定,经过南山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承诺函》的文字是同一时间(一次性)打印形成;《承诺函》落款承诺人处“吴滔”签名是吴滔本人书写,摁在吴滔签名上的指印也是吴滔本人的。这无疑是给前述造谣诽谤之声一记响亮的耳光。

  频频爆料 意图以舆论干扰司法

  部分被告的原始股东等不仅在法律程序上采取“拖延战术”与富安娜频频较劲,亦在新闻媒体频频“爆料”,称富安娜在IPO之前曾经“秘密回购”20名员工股票,并要求离职股东上交自己深交所股东卡、股东卡密码与股东卡资金账户相关联的银行卡及密码,意图以舆论干扰司法,借以影响中小投资者对于富安娜的判断。

  在富安娜的公告中:富安娜从未与媒体报道提到的20名首发前自然人股东发生回购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没有与其他任何股东发生秘密回购公司股票行为。因为不存在股票回购的行为,更不存在要求任何员工或股东上交其所持有的深交所股东卡、股东卡密码与股东卡资金账户相关联的银行卡及密码的情形,公司从未侵占任何个人所持有的股东账户卡、银行卡等财产资料,更不会违法操作他人证券账户。

  在诉讼过程中,富安娜申请了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冻结,由冻结股份改为冻结股票证券账户,是为了保证本案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公司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查封是同一个标的物的不同形式,不属于重复查封,更不属于超标的查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法院也不会准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记者了解到,作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富安娜的维权是持支持态度的。前不久举办的深交所行业高端沙龙上讨论了富安娜的股权激励纠纷案例,由于这是中国资本市场最高额的股权激励纠纷索赔案,备受监管部门及上市公司的关注,监管部门鼓励富安娜用法律维护股权激励的正当利益,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拼证据”,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试图借助舆论影响司法的伎俩,最终都不会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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