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因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提供下载,女作家王莘(笔名棉棉)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因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提供下载,女作家王莘(笔名棉棉)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昨天,记者获悉,市高院终审认定谷歌公司对他人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判决其赔偿棉棉经济损失5000元和合理支出1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谷翔公司仅仅是片段的使用,没有对棉棉作品的市场销售起到替代作用。但美国谷歌公司对棉棉作品进行了全文电子化扫描,侵犯了棉棉的著作权。因此,法院判决谷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棉棉经济损失5000元,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
谷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高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棉棉最初起诉时,索赔数额是经济损失5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0元,并预交了相应的诉讼费用1325元。此后,棉棉追加了谷歌公司为被告,并变更了诉讼请求,增加了赔偿数额,但经法院多次催要,棉棉没有缴纳增加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9960.74元。因此,法院仅按棉棉已缴纳诉讼费部分的标的数额进行审理,并对其主张的5000元赔偿数额全部支持。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谷歌公司因数字图书搜索在美国被著作权人起诉受到知识产权界的广泛关注。本案是国内首个作家诉谷歌数字图书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对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审理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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