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面
经过一年多的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相关条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规定》要求,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若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对于有家长反映称有教育培训机构与学校联合办学的情况,《规定》指出,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若违反规定,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规定》对收费情况、办学条件和投诉情况也进行了说明。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其招生简章和广告还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与跨区办学的问题上,《规定》指出,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此外,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对于违反《规定》相关条款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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