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

2011-06-24 17:11:00 | 作者: 来源:新华社

【编者按】通知强调,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新华社6月24日消息 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实行优惠政策。

  通知称,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符合规定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称,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通知强调,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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