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指出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经》综合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通知》出台前,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需要先在业务所在国缴纳所得税,而如果当地税率低于国内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还需回到国内补足剩余部分企业所得税。而按照新规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源自国外的收入同样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税务专家指出,新规定打破了过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这对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大利好。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财经网》记者 唐喆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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