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8日上午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
新华社5月8日消息(记者张和平)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8日上午对被告人胡某醉酒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2011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一家饭摊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轿车,然后驾车碰撞一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等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医院治疗。交警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随后提取胡某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赔偿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某在法庭上留下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