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亡羊补牢, 未为晚也

2011-12-21 11:28:51 | 作者: 梁作岩来源:华财网

【编者按】有人说孙志刚事件,拉开了户籍改革的大幕;郭美美事件,触动了慈善事业改革的开关;那发生在甘肃的校车事件,会不会成为校车改革的另一个触发点

 

  12 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条例》强调,校车享有优先通行权,不避让校车的车辆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校车超载将从重处罚。此次意见稿明确校车的责任主体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承担。此次立法速度实属罕见,充分反映了中央政府对民生问题的重视,也充分反映了立法解决国内校车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人说孙志刚事件,拉开了户籍改革的大幕;郭美美事件,触动了慈善事业改革的开关;那发生在甘肃的校车事件,会不会成为校车改革的另一个触发点。

  发生在甘肃的校车事件,举国震惊,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亲自作出批示,要求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校车安全条例》。

  笔者不禁为此次《条例》的出台叫好,但细读之下,还是忍不住想为该《条例》提些建议:

  一、校车资金来源问题。《条例》中也提到“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从上述规定来看,校车资金主要由财政负担,但具体分担的比例尚需要细化,特别是很多地区财政本身就比较困难,在当前政绩考核机制下,如何调动地方财政的积极性,尚需多下功夫。另外,以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纯依靠财政力量,尚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解决校车问题,如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参与也颇费思量,这方面激励细则也需要完善。

  二、有法必依问题。我们欣喜看到校车安全终于即将有法可依,但还需做到有法必依,此次《条例》对各种违法行为做了详尽的规定,但如何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尚需要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否可以加大。

  三、建立问责机制。《条例》中也规定,不按照《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问责,但问责力度究竟有多大,问责如何落到实处,恐怕《条例》还需要认真斟酌。

  四、必须建立校车安全的长效机制。校车安全问题由来已久,也是老百姓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绝不能搞运动式的突击行为,而应该把它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做。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需通力配合,共同保障祖国花朵的生命健康安全。

  就在《条例》刚发布的第二天,全国又发生了两起校车事故,不禁让人扼腕。说一千道一万,还是 安监总局发言人那句话说得好:校车安全管理不必等到条例出台,让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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