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其中证券定义的拓宽,最大争议聚焦在有限责任制公司方面
【财新网】(记者 田林)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在上海表示,基金法修改尚存四方面争议,并就“证券”定义、“投资基金”定义、基金治理结构、监管原则与分工、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划分等修法中的焦点问题发表了看法。
吴晓灵说,修改草案中,“证券”定义得以拓宽,将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凭证视作证券,证券投资应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
吴晓灵表示,“证券”定义的拓展,最大争议在有限责任制公司上。法律界人士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若将其股东所持的股份定义为证券,也意味着未来的股东有可能不确定,这违背了“人合性”的要求。但吴晓灵表示,亦有人认为,只要是契约约定一部分比例,并通过其他投资人的同意,股份亦可转让。
其次,投资基金的范畴在修改草案中得以扩大。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推动作用巨大,需要有合法地位。私募基金由合同约定即可,但对投资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将会更加严格。
第三是基金治理结构选择。基金法修订小组希望能通过规定不同形式的基金,确定其金融工具性质,以享受同样税制。基金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争取非纳税人资格。吴晓灵认为,这可以引导更多的基金公司注册监管。
此外,监管原则及分工也是一个争议点。基金法修订小组认为,不同性质的基金监管主体可能不同。吴晓灵表示,尽管承认分业监管,但监管的理念应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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