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映:“无偿收回”几无可能?

2011-01-19 11:17:00 | 作者: 来源:财新网

【编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公众不必惊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公众不必惊慌

  【背景】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澄清,近期媒体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无偿收回”,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土地,并非针对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前,《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2011年1月上旬,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平淡落幕,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申请须知出现了“期满后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事实上,上述规定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并非首次。

  2010年9月,上海市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就曾针对多数地块的出让,在预申请条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值”,也可“无偿收回”,后者就包括出让面积达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

  面对公众质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澄清称,这种无偿收回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宗地。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的,将“自动续期”。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谁也没想到,该条款,经由媒体报道,掀起了轩然大波。

  有网友质疑称,若上海的做法扩展到所有商品住房用地,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在70年后可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低价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那么,真的是这样吗?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应如何处置?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指出,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解释看,该市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补偿的规定,前提是“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并非一律“无偿收回”,公众不必惊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

  据他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商品房用地期满后应否续期,争论由来已久。最近的一次是2009年初,《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把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由此前的“无偿自动续期”改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尽管上述征求意见稿去掉了“无偿”二字,但其强调的重点仍在“自动续期”,并无“无偿收回”的表述,公众对媒体的误读不必惊慌。

  首先,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王小映指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明确,“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看,上海市的最新解释并不违反《物权法》有关规定。

  其次,对住宅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或依法收回的补偿,目前也并非无法可依。依照现行土地房产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要补偿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残值,还应补偿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应否收费,王小映认为,政府最好免费续期,即使要收,也只能收取“象征性的费用”。他强调,在此问题上,政府只能付出“非常小的代价”,绝不能普遍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次按市价出让,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

  王小映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及地面建筑被“无偿收回”,“这样的做法完全不现实,更无可能”,公众不必紧张。中国现有法律已明确,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权强行收回住宅用地,更不必担心被“无偿收回”。

  但他认为,值得关注的反而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该条款涉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收回。因公共利益难以界定,长期争讼不断。当务之急是有效防止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地方政府假“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暴利。■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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