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公众不必惊慌
【背景】1月17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其网站上澄清,近期媒体报道“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无偿收回”,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申请续期未被批准的土地,并非针对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前,《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2011年1月上旬,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平淡落幕,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申请须知出现了“期满后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事实上,上述规定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并非首次。
2010年9月,上海市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就曾针对多数地块的出让,在预申请条件中明确,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值”,也可“无偿收回”,后者就包括出让面积达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
面对公众质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部门澄清称,这种无偿收回的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宗地。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届满的,将“自动续期”。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谁也没想到,该条款,经由媒体报道,掀起了轩然大波。
有网友质疑称,若上海的做法扩展到所有商品住房用地,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在70年后可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低价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那么,真的是这样吗?依照中国现行法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究竟应如何处置?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指出,从上海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解释看,该市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补偿的规定,前提是“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并非一律“无偿收回”,公众不必惊慌。而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无偿收回”,“既做不到,更没必要”。
据他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商品房用地期满后应否续期,争论由来已久。最近的一次是2009年初,《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把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理,由此前的“无偿自动续期”改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
尽管上述征求意见稿去掉了“无偿”二字,但其强调的重点仍在“自动续期”,并无“无偿收回”的表述,公众对媒体的误读不必惊慌。
首先,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王小映指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明确,“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看,上海市的最新解释并不违反《物权法》有关规定。
其次,对住宅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续期或依法收回的补偿,目前也并非无法可依。依照现行土地房产法律规定,如果地方政府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要补偿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残值,还应补偿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应否收费,王小映认为,政府最好免费续期,即使要收,也只能收取“象征性的费用”。他强调,在此问题上,政府只能付出“非常小的代价”,绝不能普遍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次按市价出让,重新收取土地出让金。
王小映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及地面建筑被“无偿收回”,“这样的做法完全不现实,更无可能”,公众不必紧张。中国现有法律已明确,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权强行收回住宅用地,更不必担心被“无偿收回”。
但他认为,值得关注的反而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该条款涉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收回。因公共利益难以界定,长期争讼不断。当务之急是有效防止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后,地方政府假“公共利益”之名谋取暴利。■
(财新记者 刘志洁 采写)
本网站所有内容、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本网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购买或投资后果自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