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2024-01-28 23:11:19 | 作者: 来源:

【编者按】近日,《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湖南省医保局发布,旨在调整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

近日,《关于调整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湖南省医保局发布,旨在调整湖南省本级生育津贴发放途径,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首次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银行、行号和银行账号,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单位收款账户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经办机构相关变更信息;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产假时间内,由单位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应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申领生育津贴,不得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津贴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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