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旨在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公告》共...
近日《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旨在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
《公告》共七部分,主要内容包括: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分别为,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等。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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