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发布,...
近日,《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发布,旨在继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
《公告》共八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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