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细则

2021-06-04 00:11:40 | 作者: 来源:

【编者按】在中国的股指期货市场,根据保证金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结算准备金;二是交易保证金。这两类保证金具有不同的属性。(1)结算准

在中国的股指期货市场,根据保证金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结算准备金;二是交易保证金。这两类保证金具有不同的属性。

(1)结算准备金

一般由会员单位按照固定的标准向交易所缴纳,作为交易结算之前预先准备的资金。结算准备金是未必合约占用的资金,因此它可以为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交易提供保障。根据规定,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能低于200万人民币,而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不能低于50万人民币。

当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却小于结算准备金的最低额度时,交易所会通过系统向会员单位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并且在保证并未补充至最低额以上时,禁止会员开新仓;如果会员结算准备金的余额小于零,那么交易所讲通过系统向会员单位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以及《强行平仓通知书》,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如果会员单位没有依规定将余额补充至最低额以上,那么交易所将会对该会员执行强制平仓。

(2)交易保证金

具体来说也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初始保证金;另外一种是追加保证金。

①初始保证金

指的是投资者在新开仓时应该缴纳的资金。不同交易额和不同的保证金比率会导致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有所不同。中国现行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交易全额的5%,国际上通行的比例则为3%——8%。如果投资者在购入股指期货合约之后,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产生了浮动盈亏,那么初始保证金中的资金就可以实时弥补亏损,形成一种资金保障制度。当产生浮动盈利的时候,将会使保证金账户余额增长;当形成浮动亏损的时候,则会使保证金账户余额减少。

②追加保证金

是指当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比规定最低余额地的时候,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保证金,否则在下一个交易日有关机构将会实施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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