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 规范产品开发设计

2019-12-12 03:03:52 | 作者: 来源:人民网

【编者按】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 (申佳平)记者今日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

人民网北京12月10日电 (申佳平)记者今日从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获悉,为加快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规范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同时,《通知》对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提出多项监管要求,对相关保险产品实行严格的额度和比例控制,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损害消费者利益。

防风险、促供给 适度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

《通知》称,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据了解,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2016年以来,监管部门接连发文规范中短期产品开发和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主动压缩中短存续期业务。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行业中短期业务保费收入占比已由2015年的31%降到4%。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适度放开3年期两全保险,在防风险和丰富保险产品供给两方面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保险公司长钱短配问题带来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是行业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把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放松到短期3年,对于各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防范利率风险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同时,由于目前我国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储蓄产品多以灵活期限或3年期以下的期限,中长期金融产品相对缺乏,适度放开3年期产品也能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严格业务监管 防止盲目扩张偏离保险本源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业务的同时,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保持了严格监管。

按照《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需要遵守多项严格的监管要求。首先,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其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本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

第三,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第四,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此外,《通知》还对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要求。如,保险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书面决议中,需详细说明备案原因,以及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等。

“在放开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同时,保持严格监管,能够有效防止个别公司通过大规模销售此类业务,快速做大资产规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的情况。”该负责人指出。

规范两全保险开发设计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知》强调,在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过程中,保险公司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通知》具体指出,禁止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时,“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也不得“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不得“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要求能够防止保险公司销售宣传的保险期间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侵犯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此外,《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产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强化监管约束机制,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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