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草案综合收入 预扣预交制度需再完善

2018-08-05 22:21:47 | 作者: 来源:新浪财经

【编者按】对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预扣预交的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工资薪金由发放单位预扣预交,其他收入则不需要预交,由纳税人

对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预扣预交的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工资薪金由发放单位预扣预交,其他收入则不需要预交,由纳税人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中国人大网的信息显示,该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关注度远高于同期征求意见的任何法律草案。笔者认为,《草案》对综合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预交制度还需在立法时进一步完善,否则会影响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减税效果。

《草案》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的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此预扣预交税款,居民个人年度终了后需要补税或者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其中预缴预扣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从《草案》的内容规定看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要按照一个年度申报纳税,但是在取得收入的当月,还要由发放收入的单位或者个人预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例如,某人在青海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000元,该纳税人向北京某报社投稿当月取得收入1000元,又被邀请到陕西某机构讲课取得收入1000元。按照个税草案规定,3000元由于达不到起征点,单位不代扣代缴。但是,稿费和劳务报酬由于实施预扣预交,没有起征点之说,因此北京的报社需要按照规定预扣税款21元(1000×70%×3%=21元),上缴到北京市的地方财政;劳务报酬由讲课单位代扣代缴30元(1000×3%=30元),上缴到陕西省的地方财政。年终时,纳税人填写汇算清缴表,由于总收入(3000+1000+1000=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国家应退给纳税人缴纳的个税51元。

问题来了,这51元的税收该如何退呢?退税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考虑到,个税收入为地方财政收入,涉及地方政府的实际利益。上述案例涉及由青海、北京和陕西三地的地方财政,谁来退税,目前个税法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交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规定由纳税人工作所在地地方财政退库。恐怕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果能够实现退税的补偿,则可以退税,如果得不到补偿,地方政府就不会退库。这方面的业务,仍然需要合理的制度来厘清责任、规范操作。

二是,规定由原预交单位地方政府退税。如果由原预交单位办理,比如北京的报社办理,由谁传递退税信息以及需要的发票等,另外原代扣单位是不是需要建立专门的机构和队伍办理可能涉及数量庞大退税人的退税事宜。如果不能建立队伍和人员负责,退税将是一句空话。实际上,异地退税手续复杂,会影响到退税能否实现和退税的效率等问题。

因此,目前个人综合收入实预扣预交的制度,特别是对稿酬、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预扣预交的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立工资薪金由发放单位预扣预交,其他收入则不需要预交,由纳税人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国家则需完善监管制度,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由银行和相关单位定期通过系统提交支付信息,由税务部门检查评估纳税人自主申报情况,防止偷漏税行为,突出税收管理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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