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对原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财讯:财政部10月31日发布通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对原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并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重新规定了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订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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