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价信息]发改委: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10月9日起下调300元/吨

2011-10-08 17:30:00 | 作者: 来源:一财网

【编者按】国家发改委10月8日发布通知称,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下调成品油价格300元/吨,并自10月9日零时起执行。

  第一财讯:国家发改委10月8日发布通知称,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下调成品油价格300元/吨,并自10月9日零时起执行。

  其中,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降至8280元/吨和7430元/吨;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通知还明确,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为8680元/吨和7830元/吨。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将随之等额降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通知还明确,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此外,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发改委同时在通知中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同时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特别是要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证农业秋收秋种用油需求,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发改委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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