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进一步明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实践操作中仍待细化规定
【财新网】(记者 王晶)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2011年第47号公告,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征税作出进一步完善。这一文件的内容并非此前传出的对年终奖等缴纳个税问题进行解释的“网络47号文”。
47号公告规定,在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对于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分别计税,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征收增值税。公告于9月11日起执行。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指出,47号公告是基本的部门规章,是对过去执行过程中不太明确、不太完善的地方,进一步细化完善和明确,不是重大的财税制度变化。
“原来规定没有那么细致,很多都是按照转让土地征营业税了。”张斌称。至于47号公告使得相关纳税人税负是增是减,张斌称很难判断。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增值税是对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进行征税,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
业内人士对财新记者称,47号公告出台是为了与2008年增值税转型靠拢。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公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新购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至于需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47号公告指出,征税依据参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
上述《通知》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对于区分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需要有明确规定,否则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混乱。
但47号公告未明确规定如何区分动产与不动产,仅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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