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期,国土资源部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范围进行了调整,国务院上收22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
近期,国土资源部对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范围进行了调整,国务院上收22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权。
除原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84个城市外,自2011年起,新增了秦皇岛、镇江、南通、扬州、泰州、嘉兴、绍兴、台州、温州、马鞍山、德州、东营、威海、南阳、江门、惠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桂林以及三亚。按照国土部要求,22个新增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须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管理法》同时还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国土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曾指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因为在地方强势主导经济的现状下,仅靠货币、财政政策,难以完全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更多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被上收国务院,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的盲目投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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